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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言1
留言人:glawyerwjh
留言时间:2004-09-03 11:40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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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言2
留言人:glawyerwjh
留言时间:2004-09-03 11:36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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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标题:法律公正的!
- 内容:相信法律,寻求法律帮助.
王靓华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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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言3
留言人:mlf01960
留言时间:2004-08-09 17:24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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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标题:今日的怒吼!
- 内容:哀鸣法律无定律 苍穹依旧然
六年怒吼冲九霄 法剑何处寻
人一生中的不幸,莫过于伤残;不幸中的不幸,莫过于家破人
亡、妻离子散;更不幸的是莫过于法律在权力面前的无能感到深深
的悲哀!~
马良福,回族,现年44岁,原内蒙古阿拉善盟个体工商户,一九
八二年以来,一直从事个体工作,依靠党对个体工商政策的机遇,
十几年来靠勤奋,吃苦耐劳精神,发展成为在阿盟地区具有一定规
模的个体工商户前后投资近50万元,先后经营起两个批发部、一个
火锅城。
1999年12月21日下午四点三十分左右,在内蒙古阿拉善盟阿左
旗新浩特新区综合市场,受害人在自己商店与一伙以找女朋友为由,
借酒闹事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发生口角,被犯罪分子不问
青红皂白,一涌而上拳打脚踢,打昏在地,然后用铁锹等各种凶器
,朝受害人头部、身上乱砍乱劈。伤势严重全身多出受伤流血不止。
经110送往阿盟阿左旗急救中心抢救治疗。医生建议速送往宁夏自
治区医院抢救治疗,期间,阿盟阿左旗公安局刑警二中队队长黄某
某在当天下午接到报案,当天抓获罪犯,又在当天未经审理就放了
犯罪团伙,也并未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有关规定:公安机关经侦察
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案件,应当进行预审,对收集调取的证据
材料予以核实,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隔离。阿左旗
刑警二中队在审理这一案件的过程中,严重违法违反法律程序,为
进行任何隔离预审取证工作,直接导致了本案犯罪分子共同串供的
事件发生。使这一案件在以后的审理过程中,被颠倒黑白,导致了
一幕幕的悲惨事件接连发生。
马彦林,受害人的父亲,生??930年12月15日,年已七十古稀,
惊闻恶噩,赶往宁夏银川去探望,从未流过眼泪的老人,流下了
悲伤的泪水,事后得知这伙罪犯还一直逍遥法外,急火攻心,积
郁成疾,愤愤不平。饱经沧桑的老人,在即将跨入二000年之际,
面对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邪恶“气”,闭上了疾愤的双眼。远离
了纷嚣的尘世!~
2000年2月17日,受害人出院,在阿左旗公安局做了法医伤
情伤残鉴定。结论是:五级伤残!~伤情鉴定书转交阿左旗公安
局刑警二中队,经受害人多次申请队长黄某某,抓获罪犯,但
因种种原因未能解决。2000年6月,本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的
反响,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,纷纷要求联名上告,
同时得到了阿盟阿左旗各清真大寺的大力支持,联名要求上告。
在社会议论的强大压力下,阿左旗公安局于2000年8月22日依据
犯罪分子相互串供过的证言证词,向检察院提交了阿左旗公刑
(2000)第41号起诉意见书。受害人依据有关法律程序,向检
察院及办案人员反映了公安局刑警二中队在办案取证方面的违
法行为,但不知什么原因,检察院未采取任何调查取证程序工
作,阿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丁某,阿左旗刑事庭庭长胡
某某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,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违反了多项法律
条款,事实如下:
一,一审审理程序严重超期,长达四个月。
二,违法违反了199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《关于
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:
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没有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,应当将
判决书,裁定书,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,人民法院的执行
通知,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,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
狱执行,罪犯被判四年有期徒刑,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,
一直逍遥法外。
三,2001年6月15日,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丁
某,在审理此案后,向一审法院下达了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,
盟中级人民法院在下达裁定书的同时,下发了一份对本案的内
部议定公函。
四,2001年6月18日,一审二次开庭审理,直接调换被告人
犯罪主次程序,事实证明了上级下发的内部公函的真实含意。
五,本案的形势逆转,引起了阿左旗政府有关领导的高度
重视,于2001年7月12日下午,阿左旗法院院长向有关领导汇
报案情过程中,坦诚说明导致受害人案件形势逆转是本院接
到上级指示。
六,2001年6月——2001年12月,在本案审理过程中,在案
件调查过程中,反映出来了一些鲜为人知的内幕,这些所反映
出来的对本案有着利害关系的内幕问题,盟、?欤⒓臁⒎
ㄈ疵挥凶鋈魏蔚鞑槿≈すぷ鳌?
七,受害人对案件中反映出来的相关问题,向有关部门做
了书面材料反应,但一直没有结果。
八,在案件调查中,在本案的前后,这些犯罪团伙连续作
案,其中强奸轮奸了两名少女,少女在报案途中,遭受到了
犯罪团伙的毒打,而盟旗公、检、法却一直包庇这些犯罪团
伙。
一个拥有近50万资产的个体老板,曾经在阿盟地区冷饮系
列数一数二的个体经销商,就因为在权力的干扰下竟然得不
到一点经济赔偿,生杀予夺,无所不能。把一个失去了法律
尊严的案件,经过了权力的保护,完善了它的作用,导致了
一幕幕悲惨事件的 接连发生,,使受害人家破人亡,妻离子
散,家庭生活陷入了一贫如洗的贫困境地。搬出了自己的住
宅,主进了分文不收的危房,生命权力没有了法律保障,失
去了一切生活来源,自己的事业付水东流,家庭的基本生活
没有了支撑能力,两个孩子升学也没有了学费来源,因生活
条件十分困难,特纳入了社区低保,人均37。5元,这就是我
们的法律,在权力面前,使受害人失去了基本的法律保障,这
种置人民安危于不顾,让一个幸福的家庭陷入如此地步,试问
:我们的法律在哪里……?
这里所说的事情,是一个受害人真实的故事,是铁证如山
的事实,历时六年却未有任何解决,举证朝天,借问:天理何
方?人理何方?法律何用???
请正义之士伸出你的援助之手,告诉我:
哀鸣法律无定律 苍穹依旧然
六年怒吼冲九霄 法剑何处寻
电话:0483-8345220
电子邮箱:mlf01960@163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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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言4
留言人:king3468
留言时间:2003-09-06 18:46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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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标题:Thank you!
- 内容:谢谢您的建议,我学的是公安管理,但我对法学很感兴趣!你觉得我该怎么办啊?谢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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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言5
留言人:glawyerwjh
留言时间:2003-09-04 12:38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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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标题:做好法律人
- 内容:法律职业学校一个最大最好的特点,就是能较为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者的素质,因此很重要。
比如律师,要是能上一下律师学院的话,比通过考试就能执业,恐怕要好的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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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言6
留言人:king3468
留言时间:2003-09-04 11:03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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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标题:前辈!你好!
- 内容:王老师!我现在也在警专,起初我对这个学校不是很有信心。但我看到了您!我相信只要自己有信心就够了!希望您能给我这个晚辈点建议!谢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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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言7
留言人:4i4i
留言时间:2003-03-12 14:30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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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标题:终极网
- 内容:http://www.endad.com/dybbs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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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言8
留言人:glawyerwjh
留言时间:2003-02-25 13:53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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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标题: 欢迎您的光临!
- 内容:如您在法律上需要任何的帮助,王律师将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。
王靓华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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